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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壓力容器:壓力容器標準和法規相關介紹

發布日期:2020-12-12  來源:admin

重慶壓力容器:壓力容器標準和法規相關介紹


一、壓力容器法.規、標準體系

我國的特種設備法規體系主要分以下五個層次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引用標準”。


**層次:法律      

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

如《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行政許可法》等;

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草案)》。


第二層次:行政法規  

由國家*高行政機關—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73號國務院令),2003年 3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監察條例)的決定》(第549號國務院令)公布。


第三層次:行政規章  

由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如:

《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 (總局令第22號)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40號)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層次: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 

是政府對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和相應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檢測等所作出的一系列規定,是必須強制執行的文件,安全技術規范是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的主體,是在世界經濟一體化中各國貿易性保護措施在安全方面的體現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原則規定具體化。

TSG Z0004-2007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

TSG Z0004-2007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鑒定評審細則

TSG R1001-2008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0002-2005 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TSG R7001-2004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

TSG R6001-2008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TSG R3001-2006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

TSG D0001-2009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

TSG 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

TSG D3001-2009 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規則

TSG ZC001-2009 鍋爐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制造許可規則

TSG Z6001-2005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

TSG Z6002-2010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


第五層次:相關標準

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標準,如:GB150、GB151、GB12337、JB4732

2、壓力容器材料標準, 如GB713、GB3531 、GB24511、NB/T47008~47010

3、試驗方法標準,如GB228、GB232、GB/T229、GB4334、JB/T4730

4、其它相關標準


二、適用范圍

1、《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和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2、《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條例,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不適用本條例。


3、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2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壓力容器

1.3條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固定式壓力容器:

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MPa;

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5MPa·L;

 ⑶ 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 TSG R1001-2008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所規定范圍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

5、GB150、GB151、JB4732、JB4710、JB4731(略)


三、壓力容器基礎標準

⑴ GB150.1~4-2011  壓力容器

⑵ JB 4732–1995   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2005確認)

⑶ GB 151-1999     管殼式換熱器

⑷GB 12337-1998    鋼制球形儲罐

⑸JB/T 4710 -2005  鋼制塔式容器

⑹JB/T 4731 -2005  鋼制臥式容器

⑺JB/T 4734-2002   鋁制焊接容器

⑻JB/T 4745-2002   鈦制焊接容器

⑼JB/T 4755-2006   銅制壓力容器

⑽JB/T 4756-2006   鎳及鎳合金制壓力容器

⑾NB/T 47011-2010  鋯制壓力容器


四、壓力容器設計

1、設計許可

1.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有關條文:

第十一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 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二)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1.2、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1設計單位許可資格與責任 

⑴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許可資格、設計類別、級別和品種范圍應當符合《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的規定。

(2)總體采用規則設計標準,局部參照分析設計標準進行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分析計算的單位,可以不取應力分析設計許可項目資格。

(3)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當符合本規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對于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進行設計單位應當提供設計文件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向設計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   

3.2. 設計許可印章(3.2)

(1)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許可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許可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2)壓力容器設計許可印章中的設計單位名稱必須與所加蓋的設計圖樣中的設計單位名稱一致。

1.3、 TSG R1001-2008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

第四條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設計(以下統稱為設計)必須由取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特種設備許可證》(以下簡稱《設計許可證》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進行。

第六條 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審核和批準的人員、從事壓力容器分析設計的設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并且經過專業考核合格,取得壓力容器相應的審批人員、設計人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在取得《設計許可證》后,應當刻制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在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圖樣(總圖)或者壓力管道圖紙目錄和壓力管道平面布置圖上加蓋特種設備許可印章。

1.4、GB150.1~4-2011 《壓力容器》

4.2.1 資格

a)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的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

4.2.2.2設計單位的職責

a) 設計單位應對設計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b) 容器的設計文件至少應包括強度計算書、設計圖樣、制造技術條件、風險評估報告(相關法規或設計委托方要求時),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安裝與使用說明書;

c)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的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應蓋有特種設備設計許可印章;

d) 設計單位向用戶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應符合附錄F的要求;

設計單位應在容器設計使用年限內保存全部容器設計文件。


1.5、壓力容器設計質量體系要素


組織機構及職責權限


文件和資料控制


合同管理


設計控制


持續改進


人員管理


執行設計許可規則


2、設計條件


設計條件是壓力容器設計控制的重要環節,相關的法規和標準對此都有明確、詳細的要求:


2.1《固容規》


壓力容器的設計委托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操作參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2)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風和雪載荷等);


(3)介質組分與特性;


(4)預期使用年限;


(5)幾何參數和管口方位;


(6)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2.2 GB150-2011


2.2.1 用戶或設計委托方的職責


容器的用戶或設計委托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容器設計條件(UDS—User's Design  Specification),其中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a)  容器設計所依據的主要標準和規范;


b)  操作參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c)  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風和雪載荷等);


d)  介質組分與特性;


e)  預期使用年限;


f) 幾何參數和管口方位:

g)  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2.2.2   設計時應考慮以下載荷:


a)  內壓、外壓或*大壓差;


b)  液柱靜壓力,當液柱靜壓力小于設計壓力的 5%時,可忽略不計;


需要時,還應考慮下列載荷:


c)  容器的自重(包括內件和填料等),以及正常工作條件下或耐壓試驗狀態下內裝介質的重


力載荷;


d)  附屬設備及隔熱材料、襯里、管道、扶梯、平臺等的重力載荷;


e)  風載荷、地震載荷、雪載荷;


f)   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的反作用力;


g)  連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h)  溫度梯度或熱膨脹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i)   沖擊載荷,包括壓力急劇波動引起的沖擊載荷、流體沖擊引起的反力等;


j)   運輸或吊裝時的作用力。


2.3  4732-1995


設計時應考慮各種載荷及載荷組合,至少應考慮以下載荷:


a)  內壓、外壓或*大壓差;


b)  液體靜壓頭;


c)  容器的自重,以及正常工作條件下或耐壓試驗狀態下內裝物料的重 力載荷;


d)  附加載荷,如其他附屬設備、隔熱材料、襯里、管道、扶梯、平臺等的重力載荷;


e)  風載荷、雪載荷及地震載荷、;


f)   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底座的反作用力;


g)  包括壓力急劇波動的沖擊載荷;


h)  由各種溫度條件引起的不均勻變載荷及由連接管道或其他部件的膨脹或收縮所引起的作用力;


2.4   GB151-1999  管殼式換熱器


a)內壓、外壓或*大壓差


b)膨脹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c)液柱靜壓力


需要時尚應考慮下列載荷


a) 換熱器自重及正常工作條件下或試驗條件下內裝物料的重力載荷;


b)附屬設備及隔熱材料、管道、扶梯、平臺等的重力載荷


c)風載荷、地震力、雪載荷;


d)支座及其他型式的支撐的反作用力;


e)連接管道和期貨部件的作用力;


f)溫度梯度引起的作用力;


g)壓力急劇波動引起的沖擊載荷;


h)沖擊反力,如由流體沖擊引起的反力等;


i)運輸或吊裝時的作用力;


2.5 JB/T4710-2005 鋼制塔式容器


設計時應考慮以下載荷:


a)  內壓或外壓;


b)  液柱靜壓力;


c)  塔式容器自重(包括內件和填料等),以及正常工作條件下或試驗狀態下內裝物料的重力載荷;


d)  附屬設備及隔熱材料、襯里、管道、扶梯、平臺等的重力載荷;


e)  風載荷和地震載荷;


需要時,還應考慮下列載荷:


f)   連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的反作用力;


g) 溫度梯度或熱膨脹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h) 包括壓力急劇波動的沖擊載荷

i) 沖擊反力,如由流體沖擊引起的反力等

j) 運輸或吊裝時的作用力

2.6 JB/T4731-2005 鋼制臥式容器


a) 壓力


b) 液體靜壓力


c) 臥式容器自重(包括內件)及正常工作條件下或試驗條件下內裝物料的重力載荷


d) 附屬設備、平臺、隔熱材料 襯里等集中及均布重力載荷


e) 地震載荷


f) 支座的反作用力;


g)由于熱膨脹引起的支座摩擦力及其他作用力;


需要時,還應考慮下列載荷


h) 連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i) 包括壓力急劇波動引起的沖擊載荷;


j) 沖擊反力,如由流體沖擊引起的反力等;


k)壓力及溫度變化的影響;


l) 在吊裝、運輸中承受的作用力。


3、設計文件


3.1《固容規》明確了壓力容器設計文件所包括內容:


強度計算書或者應力分析報告、


設計圖樣、


制造技術條件、


風險評估報告(適用于第Ⅲ類壓力容器),


設計單位認為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


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還應當包括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


3.2、設計總圖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當注明下列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設計、制造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標準;


(2)工作條件,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介質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載荷(包含壓力在內的所有應當考慮的載荷)、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接接頭系數、自然條件等,對儲存液化氣體的儲罐應當注明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儲存容器應當注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及標準;


(5)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6)壓力容器設計壽命(疲勞容器標明循環次數);


(7)特殊制造要求;


(8)熱處理要求;


(9)無損檢測要求;


(10)耐壓試驗和泄漏試驗要求;


(11)預防腐蝕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要求(工藝系統已考慮的除外);


(13)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14)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五、壓力容器用材料


1、壓力容器用材料標準


1.1 碳鋼和低合金鋼鋼板


GB713-2008 《鍋爐和壓力容器用鋼板》及**號修改單(2012年),主要材料有Q345R,Q245R,15CrMoR等共11種材料,其中,1號修改單增加了2個。


GB3531-2008《低溫壓力容器用低合金鋼鋼板》及**號修改單(2012年),主要材料有16MnDR,09MnNiDR等種材料,其中,1號修改單增加了1個。


GB 19189-2011 《壓力容器用調質高強度鋼板》共4種材料;


GB150.2-2011《壓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附錄AD


1.2不銹鋼鋼板


GB 24511-2009 《承壓設備用不銹鋼鋼板及鋼帶》


1.3復合鋼板


NB/T 47002.1-2009 壓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復合板 第1部分:不銹鋼-鋼復合板


NB/T 47002.1-2009 壓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復合板 第1部分:不銹鋼-鋼復合板


NB/T 47002.3-2009 壓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復合板 第3部分:鈦-鋼復合板


NB/T 47002.4-2009 壓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復合板 第4部分:銅-鋼復合板


1.4鋼管


GB 5310-2008高壓鍋爐用無縫鋼管


GB 6479-2000  高壓化肥設備用無縫鋼管


GB 9948-2006石油液化用無縫鋼管


GB 13296-2007鍋爐熱交換器用不銹鋼無縫鋼管


GB/T14976-2012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無縫鋼管


GB/T 24593-2009 鍋爐和熱交換器用奧氏體不銹鋼焊接鋼管


GB/T 21832-2008奧氏體-鐵素體型雙相不銹鋼焊接鋼管


GB/T 21833-2008奧氏體-鐵素體型雙相不銹鋼無縫鋼管


GB/T 12771-2008 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


NB/T 47019.1~8-2011  鍋爐、熱交換器用管訂貨技術條件


GB150.2-2011《壓力容器 第2部分:材料》附錄A


 


1.5鍛件


NBT 47008-2010 承壓設備用碳素鋼和合金鋼鍛件


NBT 47009-2010 低溫承壓設備用低合金鋼鍛件


NBT47010-2010承壓設備用不銹鋼和耐熱鋼鍛件


1.6管件


GB/T 12459-2005鋼制對焊無縫管件


GB/T13401-2005 鋼板制對焊管件


GB16749-1997 壓力容器波形膨脹節


2、壓力容器用材料的制造許可


2.1 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的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容規的2.1(3)條),目前此項工作由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評審。


相關規范為TSG ZC001-2009《鍋爐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制造許可規則》


2.2 復合鋼板目前是進行產品安全注冊,由全國鍋爐壓力容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評審。具體要求見


《壓力容器用爆炸焊接復合鋼板產品安全注冊管理辦法》


2.3 鋼管和鍛件應按TSG 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許可認證。


2.4 管件、緊固件、墊片、法蘭等也按TSG D2001-2006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規則許可認證。


3、壓力容器用材料基本要求


3.1 壓力容器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藝性能


3.2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應當是氧氣轉爐或者電爐冶煉的鎮靜鋼。對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鋼鋼板和奧氏體-鐵素體不銹鋼鋼板,以及用于設計溫度低于-20℃的低溫鋼板和低溫鋼鍛件,還應當采用爐外精煉工藝


3.3 化學成分(熔煉分析)


3.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C≤0.25%、P≤0.035%、S≤0.035%。


2.3.2  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鋼板、鋼管和鋼鍛件),其磷、硫含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P≤0.025%、S≤0.015%;


(3)用于設計溫度低于-20℃并且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鋼材,P≤0.025%、S≤0.012%;


(4)用于設計溫度低于-20℃并且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P≤0.020%、S≤0.010%。


3.4  力學性能


3.4.1 沖擊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鋼板、直徑和厚度可以制備寬度為5mm小尺寸沖擊試樣的鋼管、任何尺寸的鋼鍛件,按照設計要求的沖擊試驗溫度下的V型缺口試樣沖擊功(KV2)指標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表2-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鋼管和鋼鍛件)沖擊功(注2-1)


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  Rm(MPa)


3個標準試樣沖擊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3.4.2  斷后伸長率


 (1)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板、鋼管和鋼鍛件的斷后伸長率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以及相應鋼材標準的規定;


 (2) 焊接結構用碳素鋼、低合金高強度鋼和低合金低溫鋼鋼板,其斷后伸長率(A)指標應當符合表2-2的規定


鋼板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 Rm(MPa)


斷后伸長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3.5 耐腐蝕性要求


3.5.1 對于不銹鋼材料,有晶間腐蝕要求的,按以下標準要求進行晶間腐蝕試驗


⑴ GB/T 4334-2008 金屬和合金的腐蝕 不銹鋼晶間腐蝕試驗方法


方法A:不銹鋼10%草酸浸蝕試驗方法,是一種不銹鋼晶間腐蝕篩選方法;


方法B:不銹鋼硫酸-硫酸鐵腐蝕試驗方法,適用于S30408、S30403、S31603、31703等不銹鋼材料;


方法C:不銹鋼65%硝酸腐蝕試驗方法,適用于S32168、S30408、S30403等不銹鋼材料;


方法D:不銹鋼硝酸-氫氟酸腐蝕試驗方法,選用于含鉬奧氏體不銹鋼材料;


方法E:不銹鋼硫酸-硫酸銅腐蝕試驗方法,適用于含奧氏體和奧氏體+鐵素體雙相不銹鋼材料。


GB/T 21433-2008 不銹鋼壓力容器晶間腐蝕敏感性檢驗

① 對于有晶間腐蝕試驗要求的不銹鋼容器進行檢驗時,對所有不銹鋼材、焊接材料及外協零部件也應提出相應的檢驗要求。包括下列內容:


a) 不銹鋼材的檢驗

容器制造單位應要求容器所用的不銹鋼材的供方提供不銹鋼材的晶間腐蝕敏感性檢驗合格證。必要時容器制造單位可以復驗。


b) 不銹鋼焊接材料的檢驗

容器制造單位應要求容器所用的不銹鋼焊接材料的供方提供不銹鋼焊接材料的晶間腐蝕敏感性檢驗合格證。必要時容器制造單位可以復驗。


c) 不銹鋼容器外購零部件的檢驗

如不銹鋼容器的所有不銹鋼零部件都由容器制造單位自己制造,則零部件的檢驗作為組成不銹鋼容器檢驗的一部分;如不銹鋼容器的部分不銹鋼零部件(封頭、法蘭、泡罩等)由外協提供,容器制造單位應要求外協制造單位(如封頭廠等)提供這些不銹鋼零部件的晶間腐蝕敏感性檢驗合格證。必要時容器制造單位可以復驗。


② 容器制造單位對不銹鋼容器的檢驗應注意:


a) 容器制造單位應制訂制取檢驗試件(試樣)的方案,檢驗試件(試樣)的檢驗結果應能適用于覆蓋容器所有應檢驗部位的應檢表面。

b)當所用鋼材、焊接材料與外協零部件的檢驗合格證不全時,應由容器制造單位檢驗補齊。


c)容器制造單位可按規定將鋼材、焊接材料與外協零部件的部分檢驗合格證作為適用于容器應檢驗部位的部分檢驗合格證,避免重復檢驗。


3.5.2  對于碳鋼和低合金鋼,有抗腐蝕要求的:


   在HG20583-2011的7.8條中,對濕硫化氫應力腐蝕、氫氧化鈉溶液腐蝕、液氨應力腐蝕、氫腐蝕等腐蝕環境下的選材,明確提出了相應的規定。


3.5.3  在SH/T 3075-2009 《石油化工鋼制壓力容器材料規范》的附錄A、B、C、D、F、G、H中,對各類腐蝕環境下用鋼闡述的更為詳細。


 


六、壓力容器制造


1、制造許可


1.1 《-固容規》對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要求


(1)壓力容器制造(含現場組焊,下同)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按照批準的范圍進行制造,依據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壓力容器質量保證體系并且有效運行,單位法定代表人必須對壓力容器制造質量負責;


(2)制造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按照設計文件制造和組焊壓力容器--


1.2  GB150-2011中對制造單位的職責要求: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范圍內的壓力容器的制造單位應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1.3  TSG Z0004-2007對制造單位的質量體系的建立,提出了18個要素:


管理職責

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文件和記錄控制

合同控制

設計控制

材料、零部件控制

作業(工藝)控制

焊接控制

熱處理控制

無損檢測控制

理化檢驗控制

檢驗與試驗控制

設備和檢驗與試驗裝置控制

不合格控制

質量改進與服務

人員培訓、考核及其管理

其他過程控制

⒅ 執行特種許可制度


1.4  制造單位的職責


1.4.1  制造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制造,如需要對原設計進行修改,應當取得原設計單位同意修改的書面文件,并且對改動部位作出詳細記載;


1.4.2  制造單位在容器制造前應制定完善的質量計劃,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容器或元件的制造工藝控制點、檢驗項目和合格指標;


1.4.3 制造單位的檢查部門在容器制造過程中和完工后,應按本標準、圖樣規定和質量計劃的規定對容器進行各項檢驗和試驗,出具相應報告,并對報告的正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1.4.4  制造單位在檢驗合格后,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


2、焊接


2.1 相關法規和標準


NB/T 47014-2011    承壓設備焊接工藝評定


NB/T 47015-2011    壓力容器焊接規程


NB/T 47016-2011    承壓設備產品焊接試件的力學性能檢驗


TSG Z6002-2010     特種設備焊接操作人員考核細則


NBT47018.1~7-2011  承壓設備用焊接材料訂貨技術條件


2.2 焊接控制


2.1.1 焊接工藝評定


焊接工藝評定報告(PQR)、焊接工藝規程(WPS)和焊接作業指導書(WWI)的控制,相關檢測報告、工藝評定施焊記錄、以及焊接工藝評定試樣的保存。


2.2.2 焊接人員管理:


焊接人員培訓、資格考核、持證焊接人員的合格項目,持證焊接人員的標識,焊接人員的檔案及其考核記錄


2.2.3 焊接過程控制


焊接工藝、產品施焊、焊接設備、焊接質量統計及統計數據分析。


2.2.4 焊接返修


焊縫返修工藝、焊縫返修次數和返修審批、焊縫返修后的重新檢測等


2.2.5 焊接材料控制


焊接材料的采購、驗收、檢驗、儲存、烘干、發放、使用和回收等。


2.2.6 焊接試件


 焊接試件的數量、制作、焊接方式、熱處理、檢驗檢測項目、試樣加工、檢驗檢測方法、焊接試件和試樣一合格的處理、試樣的保存等。


3、無損檢測


3.1 相關法規、標準

JB/T 4730.1-20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部分 通用要求


JB/T 4730.2-20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二部分 射線檢測


JB/T 4730.3-20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三部分 超聲檢測


JB/T 4730.4-20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四部分 磁粉檢測


JB/T 4730.5-20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五部分 滲透檢測


JB/T 4730.6-2005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六部分 渦流檢測


NB/T47013.7-2012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第7部分:目視檢測.


NB/T47013.8-2012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8部分:泄漏檢測


NB/T47013.9-2012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9部分: 聲發射檢測


NB/T 47013.10-2010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 第10部分: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


TSG Z8001-2013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規則


3.2 無損檢測方法的適用性


內部缺陷:射線檢測、超聲檢測、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


表面和近表面缺陷:磁粉檢測、滲透檢測、渦流檢測;


外觀缺陷:目視檢測;


在役檢測:聲發射檢測


致密性檢測:泄漏檢測


3.3 無損檢測控制要點


人員控制—培訓考核、資格證書,持證項目的管理,無損檢測人員的職責、權限。


無損檢測工藝__通用工藝、專用工藝基本要求,


無損檢測過程—無損檢測方法、數量、比例,不合格部位的檢測、擴探比例,評定標準;


無損檢測記錄、報告—無損檢測記錄、報告的、審核、復評、發放,RT底片的保管,試塊的保管保管等。


無損檢測設備及器材


無損檢測分包


3.4 無損檢測方法的選擇


(1)壓力容器的對接接頭應當采用射線檢測或者超聲檢測,超聲檢測包括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TOFD)、可記錄的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和不可記錄的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當采用不可記錄的脈沖反射法超聲檢測時,應當采用射線檢測或者衍射時差法超聲檢測做為附加局部檢測;


       (2)有色金屬制壓力容器對接接頭應當優先采用X射線檢測;


       (3)管座角焊縫、管子管板焊接接頭、異種鋼焊接接頭、具有再熱裂紋傾向或者延遲裂紋傾向的焊接接頭應當進行表面檢測;


       (4)鐵磁性材料制壓力容器焊接接頭的表面檢測應當優先采用磁粉檢測


3.5 無損檢測檔案


3.5.1 《固容規》規定:制造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無損檢測記錄,正確簽發無損檢測報告,妥善保管射線底片和超聲檢測數據等檢測資料(含缺陷返修前記錄),建立壓力容器產品無損檢測檔案,其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


3.5.2 GB150-2011規定:壓力無損檢測檔案應完整,保存時間不得少于容器設計使用年限。


4 產品出廠資料


4.1出廠資料


4.1.1 固容規要求


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當有設計單位許可印章(復印章無效),并且加蓋竣工圖章(竣工圖章上標注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審核人的簽字和“竣工圖”字樣);如果制造中發生了材料代用、無損檢測方法改變、加工尺寸變更等,制造單位按照設計單位書面批準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圖樣上作出清晰標注,標注處有修改人的簽字及修改日期;


       (2)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式樣見附件B)、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包括主要受壓元件材質證明書、材料清單、質量計劃或者檢驗計劃、結構尺寸檢查報告、焊接記錄、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及自動記錄曲線、耐壓試驗報告及泄漏試驗報告等)和產品銘牌的拓印件或者復印件;


       (3)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適用于實施監督檢驗的產品);


       (4)設計單位提供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4.1.2 GB150.4-2011要求


制造單位應向容器采購方提供出廠資料;對容器使用有特殊要求時,還應提供使用說明書。

⑵ 容器出廠資料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容器竣工總圖;


b) 容器產品合格證(含產品數據表);


c) 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含主要受壓元件材質證明書、材料清單、封頭和鍛件等外購件的質量證明文件、質量計劃或檢驗計劃、結構尺寸檢查報告、焊接記錄、無損檢測報告、熱處理報告及自動記錄曲線、耐壓試驗報告及泄漏試驗報告、與風險預防和控制相關的制造文件、現場組焊容器的組焊和質量檢驗技術資料等);


d) 產品銘牌的拓印件或者復印件;


e) 特種設備制造監督檢驗證書(對需監督檢驗的壓力容器);


f) 容器設計文件(含強度計算書或者應力分析報告、按相關規定要求的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設計文件)。


4.2 資料的保存


制造單位對其制造的每臺容器產品應在容器設計使用年限內至少保存下列技術文件備查:


1) 質量計劃;


2) 制造工藝圖或制造工藝卡;


3) 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4) 容器的焊接工藝和熱處理工藝文件;


5) 標準中允許制造廠選擇的檢驗、試驗項目記錄;


6) 容器制造過程中及完工后的檢查、檢驗、試驗記錄;


7) 容器的原設計圖和竣工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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